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在中國坐牢 回國可抵刑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30
讀者陳先生問:
胞兄早年因規避台灣刑責逃到中國。後因在中國非法持有及吸食海洛因遭中國判無期徒刑,在中國服刑4年多,日前得知兩岸有通過移交受刑人的法案,請問如果想替胞兄申請,該如何申請或準備哪些資料?若成功申請回台服刑,是否會重新審判?刑期可否折抵?

律師吳孟良答:
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台灣與中國雙方已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因此讀者可依協議規定,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洽詢、提出協助請求。 

適用《刑法》重新審判

另根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412號判決要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意指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因此讀者胞兄的行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雖犯罪地點在大陸,回國後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即會重新審判,但在大陸地區的刑期,可折抵台灣刑期。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