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經聲請收養 得繼承繼父遺產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9
讀者錢先生問:
我母親再嫁的先生稱作繼父,如果繼父過世,財產是留給我母親嗎?如果我母親先走,財產是繼父與我家4兄弟均分嗎?如果母親先過世,繼父才過世,我家4兄弟可繼承繼父的財產嗎? 還是需要辦理認養手續才能繼承?

律師林俊峰答:

依《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讀者4兄弟若經繼父生前按照《民法》1073條之1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獲准,就成為繼父的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同有血緣關係的子女,讀者4兄弟在繼父過世後可以繼承繼父財產。 

配偶可先拿一半

若未經繼父聲請法院認可收養,讀者4兄弟與繼父的關係,只是因讀者母親再嫁而生的一親等直系「姻親」關係,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不符合上述《民法》1138條的規定,因此不能繼承繼父的財產。在此情況下,若繼父先過世,除非繼父另有親生小孩,不然繼父所有遺產都是應由讀者的母親繼承。
假設讀者母親比繼父先過世,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繼父與讀者母親結婚後的有償財產,扣除含讀者母親先前因為繼承或贈與等名義所取得的財產,繼父可以配偶身分,主張先拿走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再由讀者四兄弟與繼父均分。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