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民地遭蓋溝 可請求付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12
新竹鍾先生問:
我們家族有塊農地,被桃園水利會蓋了1條寬約5公尺,長約60公尺的水泥建造水溝,我向水利會陳情,希望水利會以開始佔用農地時的公告價值加成買地,或以其他同面積土地交換,但水利會拒絕,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謝岳龍答:
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水利會若未事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承租或承購,即任意在鍾先生所有土地上建造水泥水溝,自屬於侵害鍾先生土地所有權。 

私自拆除恐違法

讀者要保護自身權益,須先向當地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如確認水泥水溝佔用讀者土地,可先發存證信函給水利會,告知水利會已違反相關規定,而侵害民眾權利,請水利會依法辦理承租、承購或徵收該佔用之土地。
如果水利會拒絕處理,讀者可依《民法》第767條無權佔有規定,向法院訴請水利會應依法拆除佔地之溝渠設施,並將土地回復原狀交還給鍾先生。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水利會請求被佔用期間的土地租金。
提醒讀者,在透過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之前,不宜擅自將該水泥水溝予以拆除、毀損或填平而取回私用,否則恐涉違反《水利法》第78之3條毀損排水設施的疑慮。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