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支票過期1年 無法請求支付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25
讀者老查問:
我在2007年收到甲公司支付貨款的支票,票上未填支付人及背書,隔月就把支票用來支付另位乙客戶,但因到期退票,乙客戶拿支票跟我換現金,此時支票上已有乙客戶背書,我拿回去找甲公司,開票的董事長說只是掛名,要找總經理負責,現在甲公司已經收起來了,我該向誰追討貨款?有年限嗎?


律師鄧啟宏答:

支票為要式證券,必須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如未予記載,該支票為無效票據。不清楚讀者所述「支付人」所指為何,如未填「支付人」是指未記載「付款人」,由於付款人是必要記載事項,如沒填載,該支票無效;如果該支票已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縱未填載所謂之「支付人」亦不影響支票效力。 

依《公司法》索賠

讀者是在2007年收到甲公司的支票,早已超過《票據法》所規定得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之1年時效,現已無法向甲公司請求給付。
雖甲公司已收起來,但若甲公司並未清算終結,該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具有權利能力,換句話說,如果甲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造成損害時,依《公司法》規定,仍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時,請求權時效即為15年。
不過讀者必須舉證該董事長是故意不給付貨款,或於訂貨時即不想付款等不法侵權行為情事,否則單純主張甲公司未履行債務,無法依《公司法》規定請求董事長與公司連帶返還貨款。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