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法律信箱:變動工時降薪 可聲請調解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2/26
讀者陳先生問:
我在2007年到公司上班,說好上班時間是11:00∼20:00(中班),現因公司業務量縮減,要求我比照公司營業時間,從08:30開始上班,還發了1張合議書給我,寫我因為無法配合上班時間,要我在7月底前另覓新職,否則8月起原時間上班,但提前下班,且時薪改為120元,變相減我薪,我該如何回應?

律師葉又華答:
工作時間、地點、職務內容與薪資是勞動契約的重點,勞僱雙方議定後,若須變更,原則上亦須雙方同意。如變更不合法,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 

須依個案判斷

然須注意,我國司法實務並非均認為僱主單方變動工作時間即違法,亦有法院認為「如僱主確係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調動勞工工作,如新工作為勞工技術體能所能勝任,其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又未作不利之變更,自應認並未違反誠信原則及勞動契約之本旨,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及管理並本勞資合作之精神,勞工應不得拒絕。」故須個案判斷。
因從讀者來信無法判斷僱主單方變動工作時間是否合法(雖讀者指出時薪下降,但亦有可能是因工作時間為白天,故時薪較夜晚低)。若讀者不願接受僱主單方變動工作時間,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主管機關聲請調解,建議等待調解期間,須照常上下班,避免被以無故曠職為由解僱。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