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原文轉至:考選部103/11/18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315015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依據:口試規則第5條第3項及外語口試規則第6條第4項。
說明: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二試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經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集體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分;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三、人格特質(包括積極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二、外語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一、外語表達能力60分;二、論述能力20分;三、應變能力10分;四、才識見解氣度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