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社區綠地出租 須所有權人同意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11/11
讀者陳先生問:
社區原有公園綠地,但管委會將其變更成攤位出租,導致車輛無法進出巷道,連消防栓位置也劃位租攤,住戶反映後,管委會以規約授權委員會有權規劃使用權,拒不改善,請問管委會的說法合理嗎?開區分所有權會議時委託書可1人代託數10人嗎?

律師黃繼岳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妨礙消防救災可投訴

依讀者來信所述,社區公園綠地如屬於上述所指的開放空間,在滿足「政府核准範圍內」與「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要件時,得供營業使用。但消防法規就妨礙消防設備情形訂有罰則,若公園綠地出租有可能對消防救災造成妨礙,且管委會拒不改善,讀者應可向主管機關反投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依法雖可多人同時委託同1人,但為避免委託的區分所有權集中於特定之受託人,受託人最多可受託全部區分所有權的1/5,或以區分所有權人數的1/5計算。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