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酒駕緩起訴 仍可處行政罰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5
讀者林子飄問:
我在3年前因酒測值0.61,被法院判要以公益捐款2萬元為罰款,我當時一收到判決書,就在有效時間內捐款2萬元給法院指定的公益團體,但最近我去監理站查詢違規紀錄,卻發現自己仍要再被監理站罰款5萬2千5百元,請問為何1罪2罰呢?我該怎麼辦?

律師溫令行答:

讀者提到「被法院判決捐款2萬給公益團體」,應是讀者有所誤解,實際上應是檢察官對讀者作成捐款的緩起訴處分才對,事實上讀者應未被起訴,更未經過法院判決。
酒駕除有公共危險罪的刑事責任外,同時也有行政罰的責任。行政罰包括1萬5千元至9萬元的罰鍰(罰單),以及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等行政罰處分。由於行政罰和刑事處罰間須遵守一事不二罰原則,所以如果因酒駕已被法院判決有罪,就不能再裁處行政罰。 

捐款後還須補差額

但酒駕者如果僅被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或是獲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等,因不符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要件,所以行政機關仍得裁處行政罰。
目前實務上較多的作法是,如果被監理站裁罰吊扣駕照、保管車輛等處分時,依規定還是要罰,不受緩起訴處分影響;至於罰鍰(罰單)部分如果金額較高,則要補足差額。所以讀者收到的罰單金額,如果比檢察官緩起訴所裁罰的金額還高,讀者捐款給公益團體後,仍應再至監理站繳納差額。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