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法定空地 蓋建物可報拆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24
需要幫助的讀者問:
我家前面有法定空地在家父名下,因公寓是1984年蓋的,法定空地都登記在地主名下,先前1樓住戶已蓋倉庫及遮雨棚,目前新住戶停車使用中,我姪子現在要停車要求對方開走但對方不理,請問要如何解決?我們有權拆除遮雨棚及倉庫回復原狀嗎?

律師張信陽答:

依《建築法》,建築物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空地。既然稱法定空地,顧名思義應要保持「空地」狀態,其上不得有任何建物之狀態,否則不符空地意義。
建築法規規定建物應維持一定比例空地,有安全及景觀上考量,目的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居住環境舒適及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故《建築法》明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負有「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的使用負擔。
停車須全住戶協議
關於法定空地使用權問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共用部分,住戶應依其設置目的等規定使用,除另有約定,法定空地不得獨立使用成專有部分。
讀者提及的倉庫、遮雨棚等情形,不符法定空地應保持「空地」狀態,可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依違章建築報拆。至於法定空地被用來停車,須視全棟住戶是否有分管協議讓該住戶使用,若有,可召集全棟住戶重新協議;若無,即為無權佔用,讀者父親可向法院訴請回復原狀。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