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以下係摘錄,詳細規定請參閱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壹、補助對象:校級以下榮民。

貳、補助範圍: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國家考試類科之班別。
參、補助方式
  一、補助次數:每年限申請一次每人補助上限為四次(103年度起算)
  二、補助金額:
    ()實際到班上課補習之班別:每次申請金額上限10,000元。
    (
)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補習之課程:每次申請金額上限4,000元。
    (
)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肆、申請時間:於報名進修補習且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後二個月內。
伍、申請證件
  
一、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授課起迄時間)、榮民證正反面影本、
    准考證影本
(需完成全部到考註記或證明)、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並請攜帶申請人
    印章
)
  
二、參加函授、購買教材或其他非屬到班上課者,得免予檢附上課證影本。
陸、洽辦單位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柒、申請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領有榮民證之退除役官兵。
  
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四、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五、補習課程繳費收據與其上課證非同一班別。
  
六、參加之國家考試與補習課程無涉。
  
七、以分年分期付款、補()繳或換證之收據申請補助。
  
八、進修機構非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
  
九、逾申請期限。
  
十、逾申請補助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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