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與友合夥投資 簽約避免爭議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6/11
網友TSAI問:
我投資朋友甲1百萬,甲再拿去投資他朋友乙,甲說每3個月可分9萬,甲拿3萬,我拿6萬。去年5月時,甲說乙沒給她9萬,所以我也拿不到6萬。後來甲,她和乙有金錢和感情糾紛。我擔心本金拿不回來,問甲會不會有問題,她只安撫我。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才能取回本金?
律師溫令行答:
建議讀者先與甲簽好書面契約,較能自保。投資的本質,其實是《民法》契約的一種,雖然契約的約定,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但在拿錢出來投資前,最好還是把雙方的約定白紙黑字寫下來,由雙方簽署,如果日後有了爭議,對兩方來說都會比較有保障,也能夠作為訴訟上的證明。 

違約可返還本金

再來就是違約的一方,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讀者把錢拿出來給甲,雙方約定每3個月甲應該給你6萬,這就是口頭所定的契約。由於這個契約存在於讀者和甲之間,甲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給付金錢,就已經違約。至於乙究竟有沒有把錢給甲,是他們之間的契約問題,跟讀者沒有關係。
最後要說的是,債權人在遲延給付的情形時,如要解除契約,必須先催告。因甲並沒有在約定的時間給付金錢,依法必須付給負遲延的責任,讀者可先對甲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契約、交付金錢,如果甲並未照辦,讀者就可解除契約,並請求甲返還本金。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