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地界有爭議 可申請再鑑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04
宜蘭草民問:
草民有筆建地在2004年進行土地重測,更換新的地籍圖,但在重測前,有申請鑑界,才蓋了2層樓的水泥建築。今年在家中看到一張重測前的地籍圖,對照新圖,發現我的土地短少了3台尺,請問能否申請再鑑界?
律師劉宇哲答:
關於地籍測量實施的相關程序,《土地法》第47條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而該規則中的第2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若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再鑑界。 

仍有糾紛須提訴訟

但若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不同意見,是否可以申請第三次、或第四次的鑑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範,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的申請,申請人僅得向司法機關提訟訴請解決,換言之,再鑑界的申請以一次為限。
若讀者申請再鑑界後,仍對土地界線有疑義或爭執,得以相鄰土地的所有權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界址」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定出界線,來解決紛爭。
起訴時,讀者僅須聲明請求定出界線的所在即可,無須主張特定界線,承審法院會進行調查,根據結果定出雙方土地的界線。而此類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第40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除非案情複雜或訴訟標的金額逾500萬元,原則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須進行強制調解程序。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