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共有土地 可提告請求分割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08
讀者林先生問:
父親與叔伯間有筆土地屬共同持有,尚未分割,有長輩提議分割,但少數人反對,請問有何方法順利分割?另外我長期住在祖籍處(以前房屋無地基),我想打掉改建,是否也須全部土地持有人同意?祖籍有間房間登記在伯父名下,但父親早年已買下,只是至今未辦理過戶,請問可否一起改建?

律師馮梅君回答:

依《民法》,可參閱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林先生父親與叔伯間共有的土地,無論是基於繼承來的公同共有,或是其他原因所生的分別共有狀況,在無法令規定,或依該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約定不分割期限情形下,共有人都可以隨時主張分割。 

過半數同意可改建

若部分共有人反對分割,又無法以協議分割方式完成分配時,則主張分割的共有人,應將其餘共有人全體列為被告,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但法院判決可自行依認為妥適的方式進行分割。
就林先生欲改建祖籍處房屋,因非屬於簡易修繕,而無法由各共有人單獨進行,但可透過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者、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的同意後,進行改建,不需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至於林先生父親所購買的房間,建議仍先辦理移轉登記後,再進行改建,以杜絕日後紛爭,兩造纏訟的窘境。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