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婚沒結成 逾2年免還聘金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09
讀者陳小姐問:
我因懷孕而跟男友訂婚,後來我想解除婚約,男方要求我演完這場結婚的戲,演完後沒去登記也未同住,小孩我在養,男方偶爾拿錢給我,現已不給錢,請問聘金、金飾我要還嗎?我要怎麼做才能把小孩的戶籍跟姓氏登記在我這邊?報戶口時我的簽名是男方偽造,我可告他偽造文書嗎?如果提告我可取得監護權嗎?

律師吳柏宏答:

判斷結婚有效與否,在2008年5月23日《民法》第982條修正條文施行前,只要結婚雙方主觀上有結婚之意思,客觀上亦具備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即可成立有效婚姻關係。
而於《民法》第982條修正後,因改採登記結婚,即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是有效的婚姻關係。 

沒登記婚姻不成立

本件陳小姐與男友若是在修法前結婚,因雙方主觀上並不想結婚,並不會發生結婚之效力,若在修法後結婚,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無法成立婚姻關係。
另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陳小姐的男朋友可以要求返還聘金及金飾,但如已超過2年而男友仍未曾請求返還,則讀者日後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免於返還。 

男觸犯偽造文書罪

至於陳小姐說遭男友偽造簽名去幫小孩報戶口,則男友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但陳小姐若想爭取小孩的戶籍及姓氏,則需另行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訟,待法院確認陳小姐及男友間之婚姻無效後,再以生母之身分去報戶口。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