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夫外遇訴離 可要求財產贈與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30
讀者萍萍問:
我先生外遇,他想繼續這段婚姻,他說可以簽協議書,我想請問應如何寫對我才有保障?我想要財產、精神賠償,但小孩監護權可以共同擁有,但扶養費他要負責,請問我要怎麼寫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呢?需要公證嗎?那公證的人必須是律師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讀者可以先生外遇為由訴請離婚,若無意離婚,也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先生賠償精神慰撫金。
慰撫金可以用協議的方式來請求,如果談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依侵害程度、雙方背景、經濟能力等綜合決定賠償金額。 

找公證人較保險

財產的部分,如果雙方婚後並沒有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如果雙方離婚或想變更成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現存的婚後財產(結婚後增加的財產)應均分。如果讀者只是希望讓自己生活上有保障,也可以直接請先生將財產贈與給讀者。
至於小孩的保護教養權,本來就是共同行使負擔,由父母共同負擔扶養費,但也可以透過協議改變。如果希望由先生單獨負擔扶養費,必須在協議書裡明訂,並由雙方簽名,就會生效,不需要特別去戶政機關登記。
協議書如果找專業律師擬定,當然會比較保險,但如果擔心未來反悔不履行協議內容,也可以由公證人公證,並加註「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字樣。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