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告刑事附民事求償 遺產遭佔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4/02
讀者陳先生問:
我的祖父3年前過世,留下2棟房屋、3甲農地,我和姑姑是法定繼承人,我把身分證跟印鑑證明交給姑姑辦理遺產繼承,豈料姑姑至今避不見面,還把祖父所有遺產過戶到她名下。請問我該怎麼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要告刑事還是民事?該在哪個法院提告?

律師毛鈺棻答:

以讀者所述內容研判,讀者的姑姑在刑事方面,可能涉有《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第342條的背信罪、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之嫌,但是否符合上開罪名,仍須由檢察官調查後,依據個案情況來認定。 

土地位置決定轄權

在民事方面,建議讀者可向對方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返還,以及同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
由於讀者提到姑姑目前避不見面,建議讀者可先到有管轄權的地檢署,按鈴或遞狀提起刑事告訴,地檢署一般會以土地所在位置,或讀者把身分證與印鑑交給姑姑的地點,作為是否有管轄權的依據。
檢察官受理偵辦後若認為有必要,會以拘提或通緝的方式要求被告到案說明,倘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有涉犯上開刑事罪名而將被告起訴交由法院審理,則讀者可在法院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