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合約沒驗屋款 建商仍受約束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21


不具名讀者問:
簽約買預售屋時,沒注意建商的合約沒有保留款(驗屋款),後來有跟建商要求,但建商回覆是「本來就沒有驗屋款!」請問真的沒辦法要求建商嗎?這樣不僅沒保障,且建商還說若有的話也是約5萬元內,並不是法規上的5%,真的嗎?

律師洪維廷答:

契約上沒有明文保留款約定,不代表建商就不必受拘束。依照行政院消保會所頒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的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驗屋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又規定,上述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內容。 

勿草率翻閱就簽約

縱使建商與買方未於契約中訂定5%保留款約定,或僅約定一般建商所稱5萬元「行情價」,依前述法令規定,買方仍可通知金融機構在房地總價5%的範圍內終止撥款,以維護在房屋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發現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的海砂或其他重大瑕疵情形,確保買方權益。
提醒讀者,跟建商簽約前,買方依法可將契約攜回審閱至少5日,建議民眾為避免紛爭產生,在簽訂買賣契約前,最好先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詳細檢視建商所擬定的契約約款,不要草率翻閱後直接簽名。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