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機車佔騎樓 可找警察開單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6


讀者小艾問:
我們本身是店家,隔壁是中醫診所,可是他們的客人時常停放機車在我們騎樓這,曾告知他們的客人,停放在這會造成我們的不便,可是他的意思可能是只要是騎樓都可以停,請問他的說法是對的嗎?

律師鄧啟宏答:

所謂的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道路面時依法應該預留的公共開放空間,其所在的土地係屬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雖然騎樓所有權屬於建物所有人,但不代表建物所有人即得封閉騎樓而不讓第三人使用,故是否得於騎樓停放車輛,仍必須視其他法規有無相關規定。

有設標線除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道路及人行道皆包含騎樓在內,另外依照該條例第90條之3的規定,除非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人行道設置必要的標線範圍內以供停放車輛外,如民眾任意在人行道停放車輛者,將可以依該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的規定,依法取締並處以罰鍰。
因此,依照上開規定可知,如民眾任意在未設置標線以供停放機車的騎樓上停放機車,將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而被取締,所以所謂騎樓都可以停車云云,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所不符,並不正確,如果讀者遇有行為人任意在騎樓停放機車者,都可請警察機關依法開單取締。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