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承接公司遭騙 可直接辭職務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14


讀者Belly問:
公司老闆娘對我很好,有天突然要我做公司負責人,我傻傻答應了,之後因為個人因素離開公司,隔陣子再回去,發現人去樓空,我開始收到經濟部信件,上網查公司廢止,負責人變清算人,經濟部叫我問法院,法院叫我填單子然後找會計師,老闆娘又不接我電話,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處理?

律師徐承蔭答:

公司廢止後,依《公司法》規定,應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人格才算消滅;否則,仍會有補徵稅款問題,欠稅一百萬元以上,公司負責人也會遭限制出境。 

不用經股東同意

如果讀者是在不知情被冒用擔任負責人的情況,因公司廢止被選任為清算人,導致權利有受到侵害的危險,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之「確認之訴」,確認讀者和公司的委任關係不存在,透過判決除去負責人的身分。
如果讀者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傻傻答應」當了負責人,在《民法》和《公司法》均規定,有限公司之一切事務,由其董事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則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且董事不論其事由為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用經股東或公司同意。
所以,讀者可以向公司表示辭去董事職務,亦即表示終止委任關係,且不用等公司同意。不過,在擔任負責人即董事身分期間,公司產生的相關問題,仍須由讀者負責。■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