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 員黃淑英將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提高與未滿18歲兒少性交易的刑期和罰金,並增訂強制 性親職教育和家庭處遇計畫機制。
黃淑英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兒少性交易的內涵,實 質上就是透過商業利益的交換侵犯兒少,屬於商業性剝 削,她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為 「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
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專業 評估後,得將查獲及救援從事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 少,直接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或可送交適當 場所緊急安置或保護,短期安置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而法院得依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延長安 置,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並以1次為限。
草案並提高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商業性剝 削的刑度,從現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 幣1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訂,兒少遭性商業剝削,地方縣市主管機關 得命其父母或監護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 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地方主管機關也應 對兒少續予追蹤輔導及協助至少1年,或到年滿20歲止 。另外,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商業性剝削防 制教育課程。
黃淑英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增訂宣傳品、出版品 、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商業性剝削兒少 的姓名,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引用自中央社:與兒少性交易 擬修法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