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將在18日上街抗議,提出「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修法訴求。司法院表示,消債條例施行3年來,部分條文確有修正必要,該院已完成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力求公平,並兼顧債權人權益。
卡債人受害自救會對消債條例修法提出3點訴求,1是改由客觀公正第3人調解債務,取代銀行協商;2是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浪費奢侈金須占債務半數才不免責;3是本金只要償還一定成數,或6年還清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餘額就應通過更生。
司法院指出,現行消債條例的協商前置對象,限最大債權銀行,司法院擬將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增修為債務人也可向住、居所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增設前置調解程序供債務人選擇,由公正第3人調解債務。
司法院說,現行消債條例本來就以免責為原則,修正案將對不免責事由的定義更明確規範。
司法院說,現行第64條第1項通過更生方案的規定將修正為「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的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司法院表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認可與否,應考量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若不審酌個人清償能力,一律以6年內償還本金一定成數或6年內還清一定數額為通過更生方案的判斷,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金融》卡債族促修法,提出三大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