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不養爛爸媽 不觸犯遺棄罪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9/4

讀者李同學問:
我媽是花錢無度的人,名下不知道有多少債務,她慫恿我每學期都借很多就學貸款,當她沒錢吃飯時就跟我討錢吃飯,但是債務卻是我名字,她不肯還我錢,正常媽媽該負的責任她都沒有負責,我已決定要拋棄繼承她的財產跟債務,然後斷絕關係,請問這樣我會被告遺棄罪嗎?
謝岳龍律師答:
《刑法》上的遺棄罪,是指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而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是指這個人不具有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
由於讀者的母親,目前沒有疾病、殘廢、老弱或幼稚等原因,造成其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縱使讀者不給母親扶養費,也不會成立遺棄罪。 

不可預先拋棄繼承

假使讀者的母親日後因疾病、殘廢或老弱,而造成其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讀者不對母親給予扶養時,形式上雖符合遺棄罪,可是如果母親從未盡其扶養小孩的義務,依《民法》1118條之1規定,讀者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同時,母親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小孩義務持續超過2年,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規定,子女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又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而繼承人雖可拋棄其繼承權,但其前提是被繼承人已死亡,母親既然還未死亡,讀者現在就不能預先拋棄繼承權。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