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老闆擅降薪 離職可討資遣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9/18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任職8年,今年初老闆未預告就擅自降薪,請問這樣合法嗎?若公司與我簽定聘僱契約,且內容註明試用3個月,3個月後公司卻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請我離職,且不發資遣費,請問公司是否已違反《勞基法》?另外如果我任職新公司滿1個月後,是否就有陪產假?陪產假是幾天? 

律師余德正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是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僱雙方議定,在契約履行階段老闆不能未經讀者同意片面刪減,若讀者仍願繼續任職,仍可向老闆要求給付減薪前的工資,必要時可依同法第27條,請主管機關發限期給付命令。
若讀者不願繼續任職時,老闆片面減薪,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且事後又僅依減薪後的數額給付工資,已符合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要件,讀者可不經預告即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滿解僱合法

至於聘僱契約內所謂「試用期間」,法律上屬僱傭契約的審查階段,若勞資雙方在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實務上是承認可任意終止勞動契約,除非公司有濫用權利情形,否則公司以試用不合格終止勞動契約且未發給資遣費,並不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陪產假為3日,該規定未如育嬰假有任職滿1年限制,只要是配偶分娩,讀者就可請陪產假。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