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未留遺囑 遺產屬全體繼承人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9/19
高雄劉姓讀者問:
先生的祖父已過世20幾年,其名下土地原應是3兄弟平分,我的公公另有6位姐妹,大姑已於3年前過世,公公也於12年前過世,由於叔叔們意見不合,不願分割土地,土地20多年來仍登記在祖父名下,我公公的部分則已由我先生繼承,請問該如何做?才能讓我們的部分獨立?
律師許智捷答: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該筆土地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換言之,如果祖父過世時,未留有遺囑,則該遺產係由全體法定繼承人繼承。至於全體繼承人不僅3個兒子,祖父的其他6位女兒也有權繼承,依法該筆土地應由9人公同共有。 

依協議方法分割

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除非被繼承人的遺囑,定有分割遺產方法,或有託他人代管。另同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先請求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此後再依同法第824條,以分別共有人身分協議或訴請分割共有土地。
至於共有物的分割,最單純的方式是共有人沒意見,就可依協議方法分割;如果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可因任一位共有人的聲請做分配,命令做出以下方式分配,例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一旦決定以原物作為分配方式時,如果共有人當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改以金錢補償。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