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買房給兒 可出租當扶養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15


讀者讀者讀者問:
台北翁姓讀者問:我外婆幫兒子們在台北各買了1棟房產,其中大兒子遠住高雄,不願負擔外婆撫養費,外婆告知大兒子,要把他的房子出租,由親人幫忙收租,當撫養費。外婆病逝後,大兒子以房子早過戶給妻子,現在要把房子收回,並聲稱控告房客非法入侵等罪,請問房客或幫外婆收租的親人,真的有觸法嗎?

律師吳姿璉答:

就讀者所述,外婆買給大兒子的房產,似乎是外婆贈與給大兒子,只是後來大兒子同意外婆可以自己、或委託親人將那棟房產出租,並收取租金做為大兒子應付給外婆的扶養費。 

房客入住不違法

如果是這樣的話,外婆過世後,外婆的大兒子同意外婆出租,及收租的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條的規定,原則上就已消滅了。但是大兒子不能主張外婆過世之前,大兒子授權的出租或收租違法。
外婆過世後,除非大兒子之前還有積欠扶養費未付,不然大兒子對外婆已無扶養費的債務,因此外婆的其他親人,已沒有權利繼續收取這棟房產的租金,來充做大兒子應付給外婆的扶養費。
另外,如果房客是在外婆過世前簽訂租約,且經過公證,或者租約沒經過公證,但租期5年以下,依《民法》第425條的規定,就算大兒子把房產過戶給妻子,租約仍然有效,只要租期還沒屆滿,房客繼續住在這棟房子中,就不是「無故」,不會構成《刑法》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