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延長合約阻離職 公司須主張必要性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20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醫院簽約需工作滿2年,我作了1年5個月後,先後請產假及育嬰假,之後我依計劃在約滿2年時,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書,但公司說工作合約要延長,否則要賠違約金,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的工作合約是《勞基法》中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嗎?我還能拿到公司發給的服務證明書嗎? 

律師黃仕翰答:

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沒有限制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也沒有禁止勞動契約上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及違約金,僱主若要限制員工最低服務年限,就得主張「必要性」及「合理性」。 

有義務發服務證明書

所謂「必要性」,是指僱主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企業付出龐大的費用來培訓未來員工,或是企業出資訓練勞工,讓勞工成為企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等等。所謂「合理性」,是指僱主用所負擔的勞工受訓成本等標準,來約定勞工服務年限的長短是否適當。如果讀者可以主張醫院沒有須保障的利益,可拒絕給付違約金。
依《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除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者,得為定期契約外,其餘均為不定期契約,不受書面形式拘束。曾有判決認為,如果僱主不斷以舊約換新約的方式聘僱,應屬不定期契約。
此外,僱主有義務發給符合實際情況的服務證明書,如果讀者是自願離職,僱主應發給「自願離職證明書」。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