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財產未約定 妻買房夫沒份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2/25

讀者無知的人問:
先生從不養家,請問我如要買房子,是否可以偷偷用自己和女兒名字,聯名購屋?等我沒能力了,再由女兒接手繳貸款?如果我先生發現了,他可以要求我賣屋或爭取房屋所有權嗎?

律師林富貴回答:

依《民法》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得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如未約定,即為法定財產制,而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只要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各自的財產,就會被推定為夫妻共有。 

留存繳費單證明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況,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屋,登記所有權人若為妻子,則該屋屬妻所有,就算丈夫欠債,若妻子不願意幫夫還錢,丈夫也不能拿該屋抵債,債權人更不能對妻之房屋執行。
有些夫妻明知是在婚姻關係中共同負債,常常將資產移轉給夫妻其中一方,或以其中一方名義買屋,來規避追債,若夫妻因此發生訴訟,必須證明取得的不動產是自己努力購買所得,而非夫妻共有財產,才能保有該屋的財產。
例如提出正常工作收入,證明有能力購屋,也可用頭期款、每期貸款繳費單據,證明按期繳貸。讀者能證明購屋能力後,婚姻期間可保有不動產,無須與子女共同辦理登記。另為避免紛爭,建議可到法院辦理登記與丈夫分別財產制,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