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扶養子女 15年內可求前夫分擔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1/30

台南呂小姐問:
我上個月才辦好離婚,希望前夫補償我10多年來,為了小孩傷病的借貸款,當初離婚時,有跟前夫提起此事,但他都不願負擔,請告訴我,該如何寫訴狀提告?我知道法律規定超過15年的不能要,那10年內到離婚後的可以要嗎?
律師徐承蔭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扶養之程度,應視被扶養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能力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親等相同時,應依經濟能力分擔。 

可下載起訴狀表格

父母離婚所消滅的是婚姻關係,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父母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
因此多年來,讀者單獨扶養孩子代墊支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前夫償還多年來代墊的扶養費用,由於「不當得利」,可主張部分為15年,因此,暫時不發生消滅時效已完成的情形,15年內的扶養支出均可要求前夫分擔。
讀者可於司法院網站下載列印民事起訴狀表格,依欄位逐一填寫、用印,並詳載請求的內容、理由、金額,並準備扶養支出、明細等相關物證文件,填妥後向居住地所在地的法院遞交。由於撰寫訴狀,攸關審理方向、內容和裁判結果,讀者也可委請專業與信任的律師撰寫,若經濟上有困難,也可到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