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父生前贈與 不影響遺產分配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25
讀者許美玉問:
妹妹在5年前罹癌往生時,父親為了讓她安心走,曾贈與她500萬元做為她子女日後生活、教育所需。請問,現在父親也往生了,我們分配父親遺產時,妹妹的配偶、子女,還跟我們其他兄弟姊妹一樣,都有繼承權嗎?
律師楊上德答:
首先,應視贈與500萬元的原因而定。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若被繼承人贈與的原因,是因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3種原因(法律上稱作特種贈與),基於公平起見,除非被繼承人表示反對,要不然就得把這3種贈與當作是「應繼分的前付」。 

直系血親皆可繼承

換句話說,在被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先前得到特種贈與的價額,要加回去計算應被繼承遺產,再來算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而且,受到特種贈與的繼承人所能實際分配的遺產,也要扣掉當初因特種贈與而得到的價額。
而讀者提到,父親因妹妹罹癌而贈與的500萬元,性質上屬於普通贈與,與遺產的繼承無關。而妹妹雖先於父親過世,但妹妹的子女也屬於讀者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可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讀者妹妹的應繼分。
所以,讀者與其他兄弟姊妹分遺產時,仍需分給讀者妹妹的子女一份,也就是妹妹原本應得的那份。另外,讀者妹妹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的規定,不是讀者父親的遺產繼承人,沒有任何繼承權利。
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