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考試院會決議103年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成績無效將另擇期舉行考試

原文轉至:考選部 103/9/18
考試院會今(18)日討論103年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後續處理方案,經決議,該類別考試成績無效,另擇期舉行考試。有關全案處理經過及後續事宜考選部說明如下。
一、處理經過
(一)考選部於今(103)年6月15、16日本項考試期間接獲疑似有洩題之檢舉,即保全所有文件證物,並於考試結束次日即6月17日將全案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期透過司法程序釐清事 實真相,毋枉毋縱。
(二)考選部即停止本項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有關之典試及命題委員參與閱卷及後續典試工作。依檢舉事證,涉及洩題之委員及對象與中央警察大學有關,茲因全案尚在偵查中,為維護考試公正並避免影響整體試務作業,該類別所有專業科目閱卷工作,均另改聘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教授擔任。
(三)考選部全力配合檢察機關之偵查,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8月20日偵結,以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中央警察大學陳姓及吳姓二位命題委員。依起訴書內容,二位命題委員以在中央警察大學授課或為該校四年級學生復習課程之機會洩漏本項考試包括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海巡法規、水上警察學、海上犯罪偵查法學等4科專業科目試題內容,致使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舉辦之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考選部於103年8月26日召開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考量本次洩題事件已影響考試公平性,經決議本項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之錄取標準及榜示事宜等,暫予保留,授權由考選部研擬處理方案報請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再據以處理。
(五)考選部就國家考試公平性、應考人權益及相關法制面等,研擬甲、乙兩案報請考試院決定,甲案為:「非警大生依各科目評定之成績核計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按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之警大生及未獲錄取之非警大生重新應試專業科目5科,其原應試之普通科目成績保留併計總成績」;乙案為:「本項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重新另擇期舉行考試」。
(六)考試院院會認為,本次洩題屬重大舞弊事件,非僅損及國家考試公平性,實已喪失以考試客觀公正評量應考人能力之意義,當屬無效之考試,是宜重新舉行考試,以重建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及公信力。爰作成下列決議:「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成績無效,另擇期舉行考試。」
二、後續處理
(一)有關另擇期舉行考試之日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考選部目前尚在規劃中,將於報請考試院核定後,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
(二)應試科目:應試科目7科,包括普通科目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2科,及專業科目5科,即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海巡法規、水上警察學、海上犯罪偵查法學、國際海洋法。
(三)應考人:以全程參加前於103年6月14日至16日舉行之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試之應考人52人為限。
(四)考試地點:臺北考區國家考場。
(五)報名程序及報名費:前述應考人不須再進行報名程序及繳交報名費,考選部將主動通知並寄發入場證。
(六)命題及閱卷事宜:考選部將依典試法規定,會同典試委員長審慎遴提適格之學者專家陳報考試院會議核定後,遴聘為命題及閱卷委員,務期理論與實務並重;除要求其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外,並將強化各試務工作環節之保全機制及考試技術,力求考試之公平性。
三、考選部董部長表示:
(一)考選部職司國家考試,一向本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舉辦各項考試,不容任何不法行為或個人違害考試公平性,本案刑事責任追究部分已進入審判程序,期早日將違法者繩之以法。
(二)至考選部依考試院會決議「另擇期舉行考試」係基於洩題事件影響考試公平性所作之行政補救處置。
(三)未來法院一旦判決確定,其中若有應考人觸及刑法妨害考試罪者,考選部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規定,撤銷其錄取資格,5年內並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項國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