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疏失釀損失 公司求償有據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9/10

不具名讀者問:

因個人作業疏失,未在販售物品的契約上,勾選某單項商品,且該商品以遠低於契約價格售出,但整個契約盈餘扣除該商品成本後,仍有毛利,公司卻要求我須另外賠償未填寫的商品成本,不知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可據? 

律師邱怡瑄答:

因讀者來函並未說明讀者與公司的契約關係為何,僅以讀者與公司間具有僱傭關係,且讀者與公司間並無其他約定的狀況進行說明。
如果讀者與公司間有其他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就此情形已明定如何賠償等事項,除非該約定顯失公平,否則公司可依契約或工作規則向讀者求償。實務上認為受僱人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受僱人的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僱用人,受僱人仍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仍有賺無法求償

而讀者坦承因其作業上有疏失,應已違反前揭受僱人執行職務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要求,讀者的行為有過失。至於公司可否請求損害賠償的關鍵,應視該單項商品的售價是否低於該商品的成本(需包含公司管銷等成本)而定。若該單項商品已確實受有損失,雖然整個契約盈餘扣除該商品成本後,仍有毛利,公司仍可向讀者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該單項商品的售價並未低於成本,僅係公司少賺的話,這個部分係屬於所謂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故公司就少賺的部分,即不能再向讀者請求損害賠償。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