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機械車位按鈕 歸權狀所有人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9/25


繆先生問:

我住的社區是機械停車塔,有些車子不須用到移位控制按鈕,車輛就可進出,但若使用控制機械移位後更方便進出。請問如果當初房屋買賣原始交屋時,就未設計位移控制按鈕的車位所有權人,能否使用相鄰車位的控制位移按鈕,以達到更容易讓車輛進出的目的?位移控制按鈕是否算產權的一部分,僅所有權人才有使用權嗎? 

律師余德正答:

一般所謂的停車位,在法定用語稱為「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之說明,可分為「法定停車空間」、「增設停車空間」與「獎勵停車空間」三種。而法定停車空間僅得列入共同使用部分(即俗稱之公共設施)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所以沒有單獨核發所有權狀。 

視契約內容而定

至於獎勵、增設或自設停車空間如果符合構造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有編列門牌或領取所在地址證明者,就可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此種停車空間單獨核發權狀,且可單獨出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以外之人。
讀者所購買的是機械停車位,但沒有敘述是屬於哪一種停車空間。如果是「法定停車空間」,無其他規定,原則上是可以使用相鄰車位的控制位移按鈕,但若在買賣契約上就「平面共同使用部分」有另行規定,那就要看規定內容為何。
若是屬於「增設停車空間」與「獎勵停車空間」,構造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可單獨核發權狀之停車空間,控制位移按鈕自然包含在所購買停車空間的所有權內,僅所有權人有使用權。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