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主管逼簽離職單 可要求回復工作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9/06

台南黃小姐問:
我因眼疾開刀休假2天,第3天上班時,主管問我,有人說你不做了?我只有提到「有考慮」,主管就直接要我寫離職單,逼不得已我只好現場簽離職單,請問公司這樣可以嗎?由於沒做到端午節過後,少領了端午節和生日的福利,可以跟公司要求給付嗎?
律師許智捷答:
勞動契約由僱主與勞方所訂立,原則上應尊重契約自由,但為避免資方利用經濟優勢,訂立不平等契約,故《勞動基準法》11條至13條,對於僱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造成勞工非自願離職,予以嚴格限制,僱主若非因歇業、虧損、天災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或是勞工無法勝任工作、損耗機器等重大情節時,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可向勞局申請調解

至於勞工自願離職者,《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且受到損害、工作內容危害勞工健康、僱主等人染有惡性傳染病、或違反勞動契約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得終止契約,至於勞工是否該提前告知僱主要離職,係屬僱主之權利,因此勞工縱未依法預告,但僱主同意其離職,亦無不可。
因此若僱主有詐欺或脅迫行為,導致讀者陷於錯誤而自願離職,讀者即可依法撤銷離職的表示,要求回復工作,至於讀者「逼不得已」的程度究竟為何?建議讀者須自行舉證,否則既已自願離職,僱主即無再支付端午節奬金等福利。若讀者認為是否屬自願離職有爭議,建議可向居住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