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阻生母接觸子女 恐涉略誘罪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7


具名讀者問:
我和我男友未婚生子,男友知道小孩是他的,也掛在男友戶籍下。我們本來住在從小養大男友的姑姑家,有次我和男友吵架,小孩被長輩帶出去,隔天姑姑叫我搬家,還要我付電費瓦斯冷氣費2000元。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把孩子爭回來?

律師陳尹章答:
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又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嚴重影響監護權

因此,雖然讀者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但依我國《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同時讀者也是小孩的監護人,可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依讀者敘述,由於將小孩帶走的長輩不是小孩監護人,所以基本上並不能禁止讀者照顧子女、與子女接觸,也不得自行將小孩帶走,此舉由於已嚴重影響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涉犯《刑法》上的略誘罪,建議讀者可就此部分向警察局報案處理。
另外,若讀者未來打算與男友分手,並分別生活,建議讀者可先向其討論子女監護權的約定,看是要共同監護,還是一方監護。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也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先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來解決子女監護權的問題。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