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法律信箱:業務挪用保費 有收據才能告公司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4/30


不具名讀者問:
我跟某家保險公司投保,業務員到家裡收款但沒給收據,不過有簽名表示收款,後來業務員竟把保費挪為私用,我發現已喪失權益,只好重複繳款2次,合計款項近30萬元,我向保險公司反映,對方卻宣稱是我和業務員的私人借貸,公司不負責,請問如果我要提告要告什麼?是告保險公司還是業務員本人?

律師郭令立答: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的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的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的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另依《民法》規定,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其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須舉證授權

讀者若能舉證業務員因從事保險招攬,而向讀者收取第一筆保費,則業務員挪用客戶保費,屬於侵占或詐欺的侵權行為,讀者可依法訴請保險公司及業務員連帶賠償。
若讀者無法舉證是被業務員收保費,此時僅能告業務員,主張返還借款或返還不當得利。
保險業務員是否獲保險公司授權收取保費,保戶往往不易判斷,所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較無風險,如透過業務員支付,應同時索取保險公司出具的單據,若業務員無法提供保險公司出具的單據,代表可能未獲授權收取保費,貿然支付可能徒生須重複支付保費的糾紛。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