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賣掉過戶屋 未依約還債可提告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13


讀者楊先生問:
甲女同意將名下約值4百萬元的房屋過戶給乙方,雙方簽約要求乙方賣屋後,應幫甲女丈夫償還貸款370萬元,扣除相關費用後若有剩餘均歸甲女所有,豈料房屋賣出後,乙方卻未幫忙還債,請問要如何提告?由誰出面提告?甲女戶籍地在金門、目前寄居台北市,應在金門或台北提告?要繳多少保證金?

洪若純律師答:

讀者未說明甲女因何法律關係將房屋過戶給乙方,若雙方確實約定乙方應將賣屋款用於償還甲女丈夫的貸款,乙方卻未依約辦理,甲女可依雙方所簽契約作為請求權基礎,起訴要求乙方返還賣屋款,契約雖約定乙方為甲女丈夫還款,但甲女是房屋所有人及契約當事人,仍應由甲女以原告身分對乙方起訴。 

裁判費勝訴可轉嫁

至於起訴地點,依《民事訴訟法》的原則為「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須到被告住、居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訴,除非涉及不動產物權或契約已明定債務履行地等情形,才須向具有特別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件甲女應到乙方住、居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訴。
此外,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預繳的是「裁判費」,若勝訴確定,可轉嫁給敗訴一方支付,計算標準約為訴訟標的百分之一,依司法院網站說明,若求償100萬元,須繳1萬9百元裁判費,讀者可上網自行試算。此外,勝訴一方還可請求訴訟中的鑑定費、地政測量費等費用,一併由敗訴一方負擔。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