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大樓屋頂漏水 可向管委會請修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5/8


讀者徐榮貞問:
我是大樓頂樓住戶,因屋頂漏水導致家裡天花板滲水,請問頂樓防水部分,跟我家裡天花板部分,都可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求償嗎?

律師洪維廷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大廈屋頂部分由各住戶於其專有部分外供全部住戶所共同使用,屬於條例中所謂的「共用部分」;同法第10條並規定,屋頂的修繕、維護等事項皆應由社區管委會負責,其費用應由社區公共基金支付,而不應僅由頂樓住戶單獨支出。所以大樓屋頂漏水,社區管委會有修繕義務,且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 

拒處理將觸法

依內政部定頒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屋頂漏水修繕經費金額,只要超過新台幣10萬元,就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一般俗稱的「社區會議」、「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能動工;反之,若修繕金額未超過10萬元,則直接由社區管委會決定即可。
因此,屋頂漏水問題,你可請求社區管委會處理,若遭拒絕,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訴請地方法院要求社區管委會進行。
至於讀者家中天花板因屋頂漏水產生的損害,若能證明是因社區管委會疏於注意、管理導致,例如社區規約規定管委會應定期派人巡視屋頂檢查漏水情形,或經住戶通知漏水卻拒為處理,因而受有損害,你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管委會主張損害賠償。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