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資訊不對等 可主張詐欺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2/4

讀者熊先生問:
我岳母欠債,經法院前置調解,與銀行達成協議,當時認知的還款條件為本金0利率分180期償還。爾後在資訊不對等下,與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簽定還款協議書,還款條件變成本利合0利率分180期償還。我已向該資產管理公司提出質疑,但未獲回應,請問當如何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鄧啟宏答: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依此規定,讀者岳母與銀行如經法院調解成立,雙方必須依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去履行。
須舉證受騙
但是讀者又表示岳母與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簽定還款協議,因不知讀者岳母再與資產管理公司簽定還款協議的原因為何?故先假設是因為資產管理公司買受或承受銀行對岳母之債權,所以岳母才與資產管理公司簽定還款協議。
讀者來函表示,岳母在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與資產管理公司簽定還款協議,其實岳母即可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她的意思表示有誤,撤銷她原來的意思表示;或主張資產管理公司以詐欺方式,讓她簽定還款協議,要求撤銷原來的意思表示。
惟無論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或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讀者岳母都須提出證據表示行為有何錯誤,或者是相對人是以何種詐欺的方式,讓岳母陷於錯誤。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