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法律信箱:車禍求償可估未來醫療費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2/3


讀者黃小姐問:
我凌晨跟同學騎車去加油,因與車道同向的加油站沒開,我們沒待轉就準備到對面去加油,可是都還沒起步,就被後方的轎車撞上。我醒來時已經在醫院,門牙斷了1顆、3顆有裂痕,診所評估最少要花60萬元,而對方酒測值0.2卻說只能賠10萬元,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有利的賠償金額呢?

律師鄭藝懷答:

讀者可先提刑事告訴,在刑事審理期間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或直接提出民事告訴求償。因為讀者有住院治療,在考慮賠償金額時,除機車維修費用,應同時預估治療時間及所需復健時程,先一併求償未來可能的醫療費用。 

存單據證明支出

依據《民法》第193條規定,包含勞動能力減少,以及因車禍事件所增加生活上的花費,皆可向對方要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舉例來說,因接受治療而無法上班所損失的工資、或是治療期間因出入不便利僅能搭乘計程車費用等皆可請求,但讀者必須保留單據等資料,證明支出。
另於非財產上之損害而言,一般多為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實務上,通常以主張之人的身分地位、年收入及受損害痛苦程度等來判斷,較難一概而論。
此外,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依讀者敘述,似乎也有違規情形,因此,法官可能依對方主張,考量雙方過失比例來認定賠償金額。
◎記者吳珮如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