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法律信箱:員工若離職 前僱主應退保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5/2/10


網友徐生問: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不到一個月就離職,8個多月後才發現我的勞健保還在該公司投保繳納中,但我事先從不知情,非常擔心該公司利用我的人事資料從事不法行為,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並向對方求償呢?我可以要求對方依我投保薪資金額的10倍賠償嗎?

師廖修譽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於員工離職當日,投保單位即須辦理離職員工的勞保退保;但前僱主如未及時辦理退保,雖然違反規定,仍不能直接認為一定是對離職員工不利。所以依讀者發問指出,已離職8個多月,前僱主還沒為他辦理退保,此時應先向前僱主了解原因。 

求償須視侵害程度

如果前僱主是故意不辦理離職員工退保手續,而且是利用該加保資料當成不實的公司僱用員工資訊,然後向勞保局或稅捐機關申報做為人事成本,這樣前僱主就可能涉嫌觸犯偽造文書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受害人當然可對前僱主提告或請求賠償。
至於是否能要求前僱主依照在職期間投保薪資的10倍賠償,要看離職員工權益實際受侵害的輕重程度而定。不過前僱主若是依據法令規定,在離職員工未重新就業或未轉換到其他加保單位前,仍維持離職員工繼續加保勞保,以便保障離職員工個人權益,這樣就不能責怪前僱主並要求賠償了。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