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考試院修正調查局特考等4項考試規則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更新日期: 2012/5/25 上午 10:02:20
考試院院會24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7條、第1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 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6條、第11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等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4項考試規則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
(一)考試規則修正體格檢查「精神病」項目。

二、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特考及國際新聞人員特考

(一)考試規則修正體格檢查「精神病」項目並刪除「辨色力」項目。

三、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

(一)刪除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
(二)修正體格檢查標準「精神病」、「血壓」項目,並將「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雙下肢」項目修正為「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 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三)修正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四、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

(一)
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
(二)配合增訂第3條附表一、各等別考試應考資格、第5條附表二各等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三)修正第6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將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等6組別體格檢查項目之「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並將「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