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執達員(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執達員考試介紹】
依職系說明書,執達的意思,即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由上述得知,執達員係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張貼拍賣公告、整理送達回證,業務算是輔助性質。
【執達員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測驗題) | 專業科目(申論題)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 |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
報名日期 |
101.05.08(二)-05.17(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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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 101.08.11(六)-08.13(一) | |
備註 | 1.【執達員〕 執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 2.待遇:執達員月薪約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