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考不可六大利多
起薪高,正式任用起薪佐級月領32000元起
工作單純,年領14.5個月,年年加薪
享有正式公務人員資格、福利待遇
只考4科全選擇,好考易準備
完善升遷制度,晉升有保障
項目 | 鐵路人員 | 民間企業 |
待遇 | 高員三級(高考三等):42,175元 員級(普考四等):34,980元 佐級(初等考):32,480元 | 研究所約30,000~34,000元。 大學約24,000~30,000元。 專科約20,000~26,000元。 |
升遷 | 視服務、年資作標準,可經升等考管道升等 | 多為家族企業、升遷不易 |
保障 | 可服務至65歲(除犯罪被免職) | 若公司營運不良可能面臨資遣、解雇 |
福利 | 子女教育補助金、婚喪生育補助、年終獎金、本人及眷屬享公保、國民旅遊卡(每年16000) | ※勞保、健保 ※少部分公司有公差津貼 |
假別 | ※年假一年7天、三年14天、七年21天、最高至30天 ※事假7天、病假28天、產假60天(陪產假3天) | ※事假、病假須扣薪 ※年假約4-10天 ※須加班 ※部分公司無周休二日、假日仍須上班 |
進修 | ※研究所進修、可帶職帶薪 ※另可申請在職進修、帶職進修 | ※升學進修機會少 ※少有相關補助配套 |
退休養老 | 服務滿25年或年滿65歲即可辦理退休,領月退金,每月可領8成薪水至死亡為止 | ※退休制度以勞退新制為主 ※部分公司惡意資遣或無預警倒閉 |
工作有保障:鐵路局人員一互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身分之保障權:非法不得予以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身分之保障。
工作權之保障權:不可隨便予資遣或身分處分。
領取給付之權利:公務員有取俸給、保險金、退休金、撫卹金等之權利。
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福利制度健全:享有公保及保險,站務票務人員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及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金保障。
職級 | 薪級 | 薪點 | 薪額 | 營運獎金 | 專業加給 |
高 員 級 | 1 | 800 | 45495 | 4,000 | 32,825 |
2 | 790 | 53070 | 4,000 | 27,675 | |
3 | 780 | 51655 | 4,000 | ||
4 | 750 | 49,840 | 4,000 | 26,320 | |
5 | 730 | 48,715 | 4,000 | ||
6 | 710 | 47,575 | 4,000 | 26,215 | |
7 | 690 | 46,430 | 4,000 | ||
8 | 670 | 45,285 | 4,000 | 24,050 | |
9 | 650 | 44,150 | 4,000 | ||
10 | 630 | 43,015 | 4,000 | ||
11 | 610 | 41,865 | 4,000 | ||
12 | 590 | 40,300 | 4,000 | 22,945 | |
13 | 550 | 38,830 | 4,000 | ||
14 | 535 | 37,990 | 4,000 | ||
15 | 520 | 37,010 | 4,000 | ||
16 | 505 | 36,015 | 4,000 | ||
17 | 490 | 35,095 | 4,000 | 20,125 | |
18 | 475 | 34,030 | 4,000 | 17,925 | |
19 | 460 | 33,045 | 4,000 | 17,900 | |
20 | 445 | 32,050 | 4,000 | ||
21 | 430 | 31,065 | 4,000 | 17,820 | |
22 | 415 | 30,015 | 4,000 | 15,470 | |
23 | 400 | 29,130 | 4,000 | ||
24 | 385 | 28,320 | 4,000 | ||
25 | 370 | 27,500 | 4,000 | ||
26 | 360 | 26,805 | 4,000 | 15,450 | |
27 | 350 | 26,125 | 4,000 | 14,595 | |
28 | 340 | 25,440 | 4,000 | ||
29 | 330 | 24,770 | 4,000 | ||
30 | 320 | 24,080 | 4,000 | ||
31 | 310 | 23,415 | 4,000 | 13,570 | |
32 | 300 | 22,785 | 4,000 | 12,965 | |
33 | 290 | 22,065 | 4,000 | ||
34 | 280 | 21,450 | 4,000 | 12,860 | |
35 | 270 | 20,805 | 4,000 | ||
36 | 260 | 20,300 | 4,000 | ||
37 | 250 | 19,595, | 4,000 | ||
員 級 | 38 | 240 | 19,120, | 3,500 | |
39 | 230 | 18,695 | 3,500 | 12,760 | |
40 | 220 | 18,245 | 3,500 | 12,700 | |
41 | 210 | 17,760 | 3,500 | ||
佐 級 | 42 | 200 | 17,280 | 3,300 | |
43 | 190 | 16,835 | 3,300 | ||
44 | 180 | 16,360 | 3,300 | ||
45 | 170 | 15,885 | 3,300 | ||
46 | 160 | 15,415 | 3,300 |
資位別 | ||||
資 位 別 | 應 考 資 格 |
高 員 三 級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得有証書。(技術類部份類別須相關科系畢業,詳情以簡章公告為主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緣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員 級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証書。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緣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佐 級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
級別 | 類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佐級 | 運輸營業 | ※國文 ※公民與英文 | ※運輸學大意 ※企業管理大意 |
車輛調度 | ※運輸學大意 ※鐵路法大意 | ||
事務管理 | ※事務管理大意 ※法學大意 | ||
機械工程 | ※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機械原理大意 | ||
機檢工程 | ※基本電學大意 ※機械原理大意 | ||
電力工程 | ※基本電學大意 ※電工機械大意 | ||
電子工程 | ※基本電學大意 ※電子學大意 | ||
養路工程 | ※鐵路工程大意 ※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 ||
員級 | 運輸營業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鐵路法概要 ◎民法概要 企業管理概要 運輸學概要 |
機械工程 | 機械力學概要 機械原理概要 機械製造學概要 機械設計概要 | ||
電力工程 | 基本電學 電工機械概要 輸配電學概要 電子學概要 | ||
高員級 | 運輸營業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鐵路法 ◎民法 企業管理 運輸學 ◎行政法 ◎經濟學 |
◎為申論與測驗混合式試題 ※為測驗式試題 其餘為申論試題
等別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 | |
高員三級 | 技術類 | 電力工程 | 各縣市臺灣鐵路管理局、各區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務段、機務段、檢車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工程監造、委外採購、行車事故調查、搶修、訓練等事項。 從事電化鐵路高壓電力設備維修保養及工程施工,站場內各項機電設施(中央監控系統、高低壓電力供應系統、空調、電梯系統及照明設備等)維修保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工、材料管理號誌設備維修保養及電路圖面修改。 |
員級 | 技術類 | 機械工程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工程監造、委外採購、行車事故調查、搶修等事項。 |
電力工程 | 電訊中心、電務段、各區機務段、檢車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工程監造、委外採購、行車事故調查、搶修等事項。 從事電化鐵路高壓電力設備維修保養及工程施工,站場內各項機電設施(中央監控系統、高低壓電力供應系統、空調、電梯系統及照明設備等)維修保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工、材料管理號誌設備維修保養及電路圖面修改。 電焊、焊軌、道碴維修、長鋼軌輸送。 | ||
佐級 | 業務類 | 運輸營業 | 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隊、車勤服務部、綜合調度所、各區運務段。 | 擔任車站勤務、辦理客貨營業、列車編組、車輛調移號誌管理等工作。 鐵路紀念商品、懷舊便當規劃、開發。 觀光旅遊、車地勤業務規劃與處理,規章擬訂及其他相關會報、報告資料處理。 人員調派、協調、排班、緊急事故處理及一般行政業務。 |
技術類 | 機械工程 | 各區機務段、工務段、檢車段、各機廠。 | 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修理、事故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加砂、運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內外清潔等事項。 鋼軌洗床、道床、車床。 | |
機檢工程 | 各區機務段、檢車段。 | 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修理、事故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加砂、運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內外清潔等事項(培養本局司機員之來源)。 | ||
電力工程 | 電訊中心、電務段、電力段、各機廠。 | 擔任動力車、客貨車之修理、事故搶修、設備維護、物料管理、加油加砂、運轉整備、號誌工作、工場內外清潔等事項。 從事電化鐵路高壓電力設備維修保養及工程施工,站場內各項機電設施(中央監控系統、高低壓電力供應系統、空調、電梯系統及照明設備等)維修保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工、材料管理號誌設備維修保養及電路圖面修改。 協助道碴維修、焊軌、長鋼軌輸送。 |
【高員三級/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一、成績計算:
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二、普通科目
◎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B.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員級/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一、成績計算:
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四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二、普通科目: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佐級/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一、成績計算:
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二科,四科成績平均計算。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二、普通科目: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一、本考試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須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表應經檢查 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考,不予分配訓練。
二、依「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之「鐵路」業別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
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一.0者(裸視力達0.八者,無須矯正視力)。
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與機械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各資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一眼斜視;任一眼裸視力未達0.二;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一.0者(裸視力達0.八者,無須矯正視力)。
其他人員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一者。
聽力:
運輸營業類科各資位人員、養路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四○分貝者。
其他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血壓:
養路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毫米水銀柱(mm.Hg)者。
其他人員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 水銀柱(mm.Hg)者。
握力:
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二十五公斤 者。
機械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者。
辨色力:色盲。
四肢:機能不健全者。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患有精神病者。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2條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証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其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3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交通部、直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得檢具事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