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

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法院書記官考試介紹】
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三等書記官55歲以下,四等書記官無年齡上限。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四等): 
(1)四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四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四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或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三等共同科目(測驗題)三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6.強制執行法
四等共同科目(測驗題)四等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法院組織法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1.訓練期滿前繳交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之合格證書。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裁判及其它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它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
【檢察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2.待遇: 三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60,000元;四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48,000~52,000元。
司法特考-書記官、法警、執達員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