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司法三等-觀護人

司法三等-觀護人(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

【觀護人考試介紹】
觀護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法院觀護人職務係針對少年的保護管束,與檢察機關的觀護人主要職掌為對於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有所不同。保護管束的類別,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以及緩刑期內所交付的保護管束。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觀護人室,配置觀護人執行少年事件的調查、觀察及保護管束等工作。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法院應配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以分別取代觀護人的工作。
【觀護人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測驗題)「觀護人」專業科目(申論題)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社會工作概論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4.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諮商與輔導
6.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101.05.08(二)-05.17(四)
考試日期101.08.11(六)-08.13(一)
備註【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少年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檢察署觀護人】保護管束案件、緩刑及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司法保護業務。
司法特考-三等書記官、觀護人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