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車禍和解 找保險公司參與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謝姓讀者問:
外公發生追撞車禍,外公是最後一部車;當時第二部駕駛說是因外公的車撞上來,才害他撞上第一部車。警察處理後私下和解,由外公賠償第二部車,再由第二部賠償第一部,賠完也簽下和解書,日後第一部車的保險公司卻提訟,要求我們賠償兩萬餘元,更依據事故判斷研析表指外公未注意車前狀況,這樣合理嗎?

律師陳映青答:

如果想以訴訟外的和解來解決紛爭,那麼除與各車主和解外,也要請各車主的保險公司一起參與,這樣和解內容才能拘束各保險公司。
讀者外公與第二部汽車駕駛人簽訂和解書,卻未通知各車的保險公司參與並簽署和解書,此和解對保險公司是沒有拘束力的,當第二部車的保險公司理賠給第一部車後,自然可對你外公來代位求償。 

可透過訴訟判定

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的肇責處理原則,多車追撞的肇事事故中,最後一部車對於所追撞的前面數部車,都有賠償責任,只是會考量碰撞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賠償責任範圍和比例的認定。
另事故判斷研析表若判定外公未注意前車狀況,如此外公應會有過失,若不服,尚可聲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但最後肇事責任,仍可交由法院判定。
若外公想避免訴訟曠日廢時,也可考慮與第一部車的保險公司磋商賠償,但如果磋商後仍認為不合理,外公依然可透過訴訟請法院來判斷,應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範圍。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