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法律信箱:臉書謾罵無關公益 恐涉公然侮辱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 
網友魚問:
在臉書上以截圖方式截取他人的話,並未將照片及人名修飾,即在臉書發表是否觸法?圖片裡未提學校名稱也未提名字,但在該圖下方發表的文章內,卻說出他人校名,還指照片中的人批評自己學校,這樣算公然侮辱嗎?留言區也有人說「自己學校不收垃圾」,留言之人是否也構成公然侮辱?

律師林富貴答:
所謂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行為未涉及具體事實,如以三字經、白癡等語罵人,誹謗罪則是具體陳述事實,如連名帶姓指某人是爛人。若是以暱稱或別號罵人,因無法判別身份且不會貶損任何人的社會評價,就不會有公然侮辱或誹謗問題。
網路撰文若可證明內容為事實,就不會成立誹謗罪,但該事實牽扯到個人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仍不能免罰,但對可受公評的事加以善意評論,就可阻卻違法,不罰。 

按讚也可能被訴

所謂「私德」與「公共利益」,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根據個案判斷,例如罵貪官是和坤、嫖妓官員是淫蟲,因公務員是可受公評之人,這些「和坤」、「淫蟲」貶損人格的評斷若為事實,就不算誹謗或公然侮辱。
曾有某位女星,因子女遭人在臉書上撰文誹謗,女星為捍衛子女名譽,連按「讚」的網友都提誹謗告訴,建議網友上網發表個人意見時,若涉及好惡評斷,須審慎為之,縱能證明為真,但涉及個人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誹謗罪仍會成立。電訊警察會按網址追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就算刪除也難逃責任。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