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催債限期15年 興訟可重算時效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06/18

讀者巫先生問:
16年前我妻弟以我名下房屋,向銀行貸款150萬元,言明支付利息及本金,但付款7、8期後即避不見面並宣告破產,我多次追討,對方推說沒錢,我無力償還只好賣屋。目前妻弟名下無財產,但用租地開業,請問我該怎樣討回這筆錢?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還是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對方提起訴訟?

律師孫治平答: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要求對方還錢的請求權,若15年不行使就會消滅。但同法第129、137條又規定,如果讀者曾向妻弟提出任何訴訟手段討錢,包括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或妻弟曾經主動承認借款債權存在,那麼讀者的請求權時效將因而中斷,並自讀者提出訴訟或妻弟承認債權時,重新起算時效。 

時效消滅前聲請還款

如果沒有上述事由,妻弟就可用時效完成為由,拒絕返還借款。但是時效消滅的理由,須對方有提出來,才可以不還錢,法院不會主動以時效消滅當理由,判對方不用還錢。
建議讀者仍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返還借款,因為只要妻弟未在20天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將確定,並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讀者仍有機會拿回借款。
就算妻弟提出異議,讀者的支付命令也視同起訴,只要妻弟在訴訟期間沒提出時效消滅的理由,法院不會自行認定時效已消滅判讀者敗訴,如果妻弟的其他抗辯無理由,讀者仍能得到勝訴判決。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