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繼承債務 以遺產為限清償即可

原文轉自: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3/4/19

讀者陳小姐問:
我多年前與前夫離婚,兩名小孩仍未成年,最近前夫檢查出癌症末期,我知道他有向銀行借錢,想請問若不幸我前夫往生,我是否要帶小孩去法院公證限定繼承?前夫是警察,前夫的父母親都還健在,若前夫往生後,其撫卹金或是退休金可否由孩子繼承?

律師張佳瑜答:
《民法》二○○九年曾修正,將以往「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依修正後《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現行制度已規定,若繼承債務超過遺產,只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務人員死亡時,另給遺族一次撫慰金,除未再婚配偶屬領撫慰金的遺族,其餘領取依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 

撫卹金依遺囑辦理

但前夫若在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在前述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的話,則依遺囑辦理。
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子女、父母、祖父母與兄弟姊妹;前夫生前若已預立遺囑,並在前述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的話,同樣依遺囑辦理。
因此除非讀者的前夫另立有遺囑,否則兩名子女當然是前夫撫卹金和退休金的第一順位領受人。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