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

法律信箱:網購品有瑕疵 可要求減價

原文轉至: 蘋果日報法律信箱2014/07/08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露天拍賣買教具書,賣家寫極新,但收到物品卻有灰塵及畫印摺痕,當日與賣家協議願退貨並退費,但賣家事後卻寄新物品,還反悔說不願退費,從此再也聯絡不上,消費者協會表示,此屬個人對個人不受《消保法》保護,警察也說不管此網路糾紛,請問我有無其他方法制止這種惡劣賣家?

孫治平律師答:

由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者,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消費糾紛,而所謂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所以,若網路賣家僅是單純偶而經營商品買賣的人,並非以此為業,就無《消保法》適用。 

影響使用才能解約

然而,若有發生商品瑕疵問題,仍可依照《民法》相關規定,依瑕疵程度主張解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至於讀者提到買到的教具書有瑕疵,如果已嚴重影響使用,且讀者也能證明與賣家合意解約,那依照《民法》規定,當然可以請求對方退費,而不接受新物品,如果對方相應不理,則可依照約定提起民事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
如果,這些灰塵及畫印摺痕,並未影響整體效用,且雙方也沒約定解約在先,如果讀者主張解除契約顯然有失公平的情況,依法僅得以主張減少價金,或是更換新品。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